OB真人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(中青报·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崔丽)日前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彩礼纠纷案例。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一女,因感情破裂,男方起诉女方返还131400元彩礼等。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,并对其他款项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。
近年来,高价彩礼、“闪婚闪离”现象多有发生,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。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,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?
该案中,当事人孙某和田某是初中同学。2019年2月,双方确立恋爱关系。当年11月田某怀孕。2019年12月29日,双方举办订婚仪式。其后,孙某经家人向田某转账131400元,又为田某购买了钻戒和笔记本电脑。2020年5月,双方举办婚礼。2020年7月,双方的女儿出生,但两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
后因感情问题,孙某提起诉讼,要求田某返还彩礼131400元、购买笔记本电脑和钻戒费用及其他转账OB真人。田某辩称,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女,孙某及其父母给付131400元系给孩子的抚养费,其他转账及物品属于一般赠与,不同意返还。
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,孙某主张的131400元性质,从孙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来看,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。双方举办订婚仪式,应属婚约行为,孙某家人给付田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,符合彩礼的性质。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依据上述法律规定,田某应予返还。考虑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后,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OB真人,故田某对该笔款项不应全部返还。综合孙某及其父母给田某转账的总额及其收入等情况,法院酌定田某返还孙某8万元。
法官认为,对于笔记本电脑、钻戒等其他款项,鉴于田某亦有给孙某的转账,且双方在恋爱关系中亦有消费,可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,故对孙某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提示,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,彩礼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,但不应以彩礼的高低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,更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,将高额彩礼作为嫁娶的筹码,让婚姻始于爱,让彩礼归于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