OB真人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识、相恋后开始谈婚论嫁,原告代某某给付了被告王某某彩礼20万元后,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无共同孕育子女。2022年正月被告王某某离开原告代某某家中,一直以外出打工为由躲避原告、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原告代某某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亦不在一起共同生活,被告应退还原告给付的彩礼20万元。
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4月相识,于2020年7月同居,于2021年7月27日按照乡俗举行典礼,2022年3月结束共同生活,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未共同生育子女。按乡俗举行结婚典礼前,原告代某某曾以“大包”的方式(包括三金和酒席)给付被告王某某彩礼20万元。
被告王某某在扣除为婚礼支出的酒席费、婚纱照等费用外,按50%的比例返还原告剩余彩礼款,购买用于结婚的首饰等属于原被告个人物品的,互不退还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……”。具体到本案中,彩礼的具体返还数额,应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、双方经济状况、共同生活时间等酌情予以认定。按照民间习俗,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,女方往往用于筹办婚礼、购买衣服、首饰等,该费用从彩礼中予以扣除更为适宜。本案被告陆续为租借婚纱OB真人、拍摄婚纱照、办酒席、购买珠宝等花销共计75431元,20万元彩礼中应扣除该款项。双方举行典礼后共同生活仅有8个月时间,被告不配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原告为婚姻解约方亦存在过错,故法院酌定被告扣除为办婚礼支付的款项外按50%的比例返还原告剩余彩礼款,购买用于结婚的首饰等属于原被告个人物品的,互不退还。
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、以缔结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,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导致缔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,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。具体返还数额,应结合实际情况,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、彩礼用途、是否生育子女,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,以确定返还的范围及数额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